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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千里行诉讼为女儿

发布时间:2020-02-27 19:08:38 阅读: 来源:导轨厂家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件。原告韦某不远千里从贵州赶赴安徽,只为起诉居住在安徽省霍邱县的被告张某,要求变更对其女儿张某某的抚养权。霍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查明具体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原告韦某起诉要求变更于2013年10月9日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委托抚养的协议书》。原告诉称,女儿张某某的爸爸在其1岁的时候因工伤事故死亡。当时,韦某悲痛万分,加之其当时无任何经济来源,便与张某签订了《委托抚养协议书》。现在韦某外出打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其不愿放弃对女儿的照顾,这种血浓于水的情感让她在无数个昼夜里以泪洗面。

法院审理查明,韦某和张小某(张某之子)同居后于2012年6月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某,2013年6月1日张小某在无锡某公司上班时被钢带压伤胸部死亡。2013年10月9日,张某与韦某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张某某抚养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约定张某某由张某抚养。现韦某认为张某未尽到对张某某的抚养义务,起诉请求变更张某某由其抚养。

法院认为,韦某系张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对张某某的抚养义务是其监护职责之一。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韦某与张某在2013年10月9日签订的调解协议,实质上是韦某委托张某代为行使部分监护职责的协议,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根据委托协议的性质,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协议。韦某请求变更张某某由其带领抚养实质是解除委托协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某辩称调解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陈孝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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