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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村干部侵吞5万元征地款 事隔三年东窗事发明日

发布时间:2020-01-14 17:59:19 阅读: 来源:导轨厂家

两村干部侵吞5万元征地款 事隔三年东窗事发

晚报讯 时任柳北区长塘镇某村的两名村干部同流合污,侵吞了村委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5万元。3年后,其中一人因饱受良心谴责将赃款悉数上交给镇纪委部门,而另一人则望风而逃,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不过,最终这名潜逃的村干部也在亲友们的规劝下,走入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日前,柳北区检察院对两人提起公诉后,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

2009年8月, 湘桂铁路项目部 因工程扩改,需要占用地属柳北区长塘镇某村集体所有的一砖厂及停车场地块,迁建两个高压电线塔。于是,该项目部工作人员找到时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与村支部委员会书记的曾某某、王某某二人,协商迁建征地补偿事宜。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一是在西侧砖厂迁建高压电线塔需补偿给村委会3万元;二是在南侧停车场迁建高压电线塔需补偿给村委会2.5万元。

同年9月,曾某某代表村委会与该项目部签订了协议,项目部当场将征地补偿费5000元交给曾某某,曾某某将该款交由王某某上交村委会财务入账。很快,该项目部工作人员梁、杨两人又先后两次将征地补偿款共计5万元交给曾、王两人,但他们将该款侵吞私分,各获2.5万元。

两人私吞征地款后,王某某终日惶恐不安,虽心里后悔不已,但却不敢声张。直至2012年7月,王某某主动向柳北区长塘镇纪委部门交待私吞村委集体财物的事实,并将赃款悉数上交。同年8月,曾某某闻风潜逃在外。直至2013年7月,曾某某才在亲友们的规劝下,走入柳北区检察院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对曾、王两人提起公诉后,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认为,曾、王两人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支委书记,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两人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5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均构成职务侵占罪。

王某某早在司法机关立案一年以前,就主动向上级纪委交待了侵占村委集体财物的事实,并退出所得赃款,考虑其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法院判决其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考虑其有自首及主动退出所得赃款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记者 李澜 通讯员 李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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