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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被拍到超速 车主告交警明日

发布时间:2020-01-14 19:04:41 阅读: 来源:导轨厂家

两次被拍到超速 车主告交警

电子眼拍下超速行驶的违法记录被罚钱,车主觉得冤枉,为此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交警部门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两次被拍到超速,挨罚千元

2009年5月16日14时54分,在国道324线1450公里200米处,牌号为桂BP8 车辆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80%以下行驶,决定处罚金额500元 去年5月19日,合山市的李民(化名)网上获悉兴业县交警部门对此向其作出的这份《道路交通违法通知书》。

我的车子在该时间段内没有在兴业县辖区内出现呀,电子眼怎会拍到我的车超速? 李民对此觉得很是冤枉,称他当天下午从合山出发经宾阳王灵往贵港。

为了弄清事情真相,同年6月27日,李民开车到兴业县交警部门核实情况。让李民没想到的是,他开车驶入兴业县辖区时又有超速行驶记录,而被二次行政处罚500元。当年年底,李民缴纳了1000元的罚款后才通过车辆年审。

仅凭电子眼流水性机械作业后制作出来的一张照片就作出处罚,有失公正 李民对此不服,向兴业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兴业县警方撤销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还其1000元,并公开道歉及赔偿其因此诉讼活动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1000元。

一审:缺乏证据,驳回车主诉求

在一审庭审中,李民对第二次违法通知没有提出异议,其提供了第一次被罚的当日他经过宾阳、贵港两处收费站时过路费票据,但因该票据没有车牌号码,法院没有采信。受李民委托,法院于今年5月6日到宾阳收费站进行调查取证,但由于该站当天的录像资料没有保存,无法查询,而根据数据库查询的结果,当日也没有李民车辆的行车情况。

兴业县法院认为,原告说其车辆没有经过兴业辖区,并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到宾阳收费站调取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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